第314章 国富民穷
类别:
历史军事
作者:
银刀驸马字数:1990更新时间:24/09/25 01:25:54
每一个朝代在建立之初,都依赖有一个富有威望和能力的领导人,控制有一支强大富有战斗力的军事武装力量,否则它就无法在战斗中打败众多竞争对手,无法用武力迫使各种势力接受默认它的统治。所以在朝代初期,军事暴力关系是维持统治的决定性因素。
随后随着领导人的更替,领导人自身素质的变化,军事关系逐渐黯淡,这时必须有意识形态来维系中央政权统治的合法性权威性,正是这种合法性权威性使得国家中大批知识阶层精英阶层为维护统治而效忠出力。这是朝代中期维系统治的决定性因素。
而到朝代末期,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则开始瓦解意识形态,激化社会矛盾,腐蚀行政能力,导致国家无法行使正常职能(比如救济灾民,抵抗外敌),最终整个社会在动乱中崩溃瓦解。
所以中国历史上一个朝代(建立在大规模民族压迫之上的政权不在考虑范围中)的命运本质上是由军事力量、意识形态力量、商业力量这三者之间的消长关系所决定。当军事力量起决定性作用的使用,一个国家能够打破常规的利益格局,最大限度的调用整个社会的物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建造许多大型工程,发动对外战争,并且实施许多平常状态下阻力重重的经济改革政治改革。但军事力量却是无法持久的,它本身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素质,个人能力,军事经验,威信。而一个朝代的统治者却是在不断更换,如果依靠军事暴力维系统治,一旦统治者的能力达不到那种严苛的要求,统治就会发生危机,社会就会崩溃。
所以中国历史上的短周期皇朝基本上都是军事力量没有顺利转化交接给意识形态力量的朝代,秦朝是如此,隋朝也是如此。
当军事力量转化为意识形态的力量,也就是说在军事武力的威慑下,进行的意识形态灌输,加上这个朝代本身的政策,确立了统治的合法性,合理性,这时候朝代就进入长周期的循环。一旦进入长周期的循环,很大程度上朝代的命运就不取决于一两个皇帝自身的素质,而是取决于整个社会自身的经济政治发展的规律,更准确的说就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当这种发展无法上升为资本主义的时候导致的社会崩溃。这时候整个社会似乎沿着既定的轨道经历一个从繁荣到崩溃的过程,统治者的个人素质仅仅能对这个轨道造成一些小的波动,却无法改变总体的轨迹!
孙珲知道,一个朝代的灭亡,当然是由各个人群,各种集团的合力拉扯下的结果,如果固定其他因素条件,单独变动其中某个因素,或许都可以得到免于灭亡的结果。因为在任何情况下,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的意识形态群体,当然都是按照自己利益观,是非观行事,朝代初期是如此,朝代末期也是如此。所以问题不在于不同集团、阶层按自己认可的是非观念或应捍卫的利益行事,而在于是什么样的历史情势把这些团体推进了当他们按各自认为正确的利益观念行事,却导致了国家灭亡,和他们初衷悖反的结局出现。这才是深层次原因。
在宋代以前,商业发展对社会的瓦解是通过商业发展造成的两极分化、贫富对立,破坏基层管理,同时通过意识形态的瓦解破坏上层统治,上下合力破坏所造成的。也就是这个时候,商业发展所起到的作用是有破坏而无构建。旧的意识被变化的经济基础产生的星火意识所瓦解了,但新的占统治地位的意识无法构建起来。政治上层建筑处于逐渐崩溃支离之中,无法形成新的对全国实行有效统治的上层建筑。
所以宋代以前的长周期皇朝在朝代末期的景象是皇帝的大权旁落,成为傀儡,或操纵在宦官手里,或操纵在权臣手里。而宦官也好,权臣本身也无法对各地官员有效统治,到处都是地方割据,军阀割据的情形。
但宋朝不象任何以前一个长周期皇朝一样,在临近朝代末期的时候,政府机构处于支离瓦解的边缘。并没有什么具体的某个权臣或宦官能真正意义凌驾在皇帝头上。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权威也没有丧失,并没有出现地方割据,军阀割据的局面。恰恰相反中央对地方还是存在绝对的权威,整个文官系统也依然是按照文官本身的愿望在进行运作。商业力量的作用并非是仅仅起了瓦解破坏作用,相反本身还起到了一定的建构作用。
但宋朝国力的发展,却是典型的“国富民穷”模式,这一模式在王朝末期,极大的加剧了商业力量对社会的瓦解作用。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税收名目最多的朝代之一。宋朝的“正税”是指“两税”(指夏税和秋税)制度,沿袭自唐朝,赋税规定也是一样,实际上并不高。但唐朝的两税,上交中央大部分,地方可以提留部分,在地方发生战争、灾害时,地方可以提出支用。而宋朝要求地方税收全部解入中央,地方毫无积存。当初,宋太祖赵匡胤此举,还有一个用意,他在中央设立了“封桩库”,储蓄钱财布匹,希望日后能够从辽国手中赎买燕云十六州或用作收复燕云十六州的军费。后来,因为他死得早,在位时没有实现,继位者宋太宗赵光义也没能实现宋太祖愿望,但税收政策却没有改变。因此宋朝的正税几乎都集中于中央国库,地方政府没有财政支出权利,这样,当发生外敌入侵时,地方便无钱无粮组织抵抗,只能坐等中央救援,地方政府到了几乎无法维持运作的地步。
正税之外,宋朝地方政府往往以各种方式和名目“增税”,想尽办法从老百姓身上榨取。各地增税的形式不一,大致有:支移、折变、加耗、义仓、附加税钱、分钞及合零就整、大斗小斗、斗面斛面、呈样、预借、重催、畸税漏催等等十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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