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章 秋帆楼

类别:历史军事 作者:梦吴越字数:3496更新时间:24/08/17 11:48:55
    天启二年正月十四日,本州岛长门藩,牛关港。

    清风徐徐的海面上,樯桅如林,战舰如云,联合舰队各主力舰汇聚于牛关港。

    平甲舰和福船甲板上到处都是人,刚从三河、鹿儿岛赶来的战兵和海盗纷纷望向岸上。

    连舢板上都爬满了看热闹的水手。

    码头上空飘扬着龙虎鹰熊黑色战旗,战旗之下,近卫军各部战兵代表手执兵刃,从战舰旁边一直排到岸上的秋帆楼下。

    秋帆楼乃是长门藩最有名的酒楼,据说此家烹制的河豚最为美味,每到春秋时节,各藩食客不远千里而来,冒着被毒死的风险,也要尝一口鲜嫩的河豚肉。

    不过从正月初十,幕府决定议和开始,秋帆楼便被开原军封锁,因为此地很快将要签订明日之间第一条和平条约——《牛关条约》。

    此时从酒楼门口到三楼雅间客厅,密密麻麻站满了卫兵。

    中军卫队队长裴大虎目光炯炯望向前面。

    一张巨大的梨木长桌摆在客厅中央。

    平辽侯坐北朝南,旁边是郑一官、乔一琦、孙传庭、马士英、袁崇焕、邓长雄、茅元仪、李旦、罗曼等人。

    靠近门口的位置,站着德川秀忠和土川利胜,以及本州、四国各藩大名代表约三十多人。

    双方事先没有怎么交流,刘招孙不懂倭语,也懒得和日本人说话。

    德川秀忠倒显得颇为殷勤,他不停躬身,一遍遍询问平辽侯。牛关条约签订后,开原军是否真的会放弃攻打江户。

    刘招孙给了幕府将军肯定答复。秀忠这才长出口气,低声和家臣耳语一番。又和身边一群心怀鬼胎的大名们交头接耳。

    最后,他又询问平辽侯,若是签订后各藩不服从当如何。

    经大阪之战,幕府权威降到低谷,秀忠的忧虑不无道理。

    平辽侯望向郑芝龙,让他用最大声音翻译给在场大名们。

    “若有违反条约者,可与明军再战,不过本官有言在先,下一次若再与各位兵戎相见,便没有投降和谈一说了!开原军会按照朝鲜人的做法,斩尽杀绝,鸡犬不留。”

    刚才还窃窃私语的各位大名立即鸦雀无声,他们中最强的明山、鸟山藩都不是开原军对手,没人再敢造次。

    相反,很多大名都已经开始考虑,如何才能给这位权势遮天的平辽侯留有好印象。

    他们已经听说,明国有意重新合并各藩,与平辽侯亲近的大名,可以乘机扩大地盘,而那些表现不好的藩国,则很有可能会直接从日本地图上消失。

    刘招孙目光越过对面人群,望向波澜不惊的关门海峡和他的联合舰队,思绪纷飞。

    这时,马士英凑到身前,低声说吉时已到,平辽侯才反应过来,大声道:

    “本官现在命令日本皇帝和幕府代表,在《牛关条约》指定位置签字!”

    话音刚落,德川秀忠在武士搀扶下,颤巍巍走到桌前。

    征夷大将军刚要坐下,裴大虎挡在前面,挥手厉声道:

    “交出佩刀!”

    秀忠如同石雕一般,愣了好久,脸色涨红,他迟疑的望向四周,目光落在容貌奇伟的平辽侯身上,眼中饱含不甘与愤怒。

    土川家老在旁边不停使眼色,过了一会儿,秀忠才缓缓取下象征幕府尊严的太刀,双手递向平辽侯。

    在场各位家老大名纷纷交出佩刀。

    刘招孙接过幕府将军的太刀,顺手拔刀出鞘,寒光凛凛,他稍稍一看,将刀递给了裴大虎。

    “幕府将军,可以签字了!”

    秀忠审视那两份朝鲜纸写成的白纸黑字的条约,证明无误,然后又折返回到家老身边。

    土川随即在主公耳边小声说了几句话,德川秀忠这才走到长桌前坐下。

    他摘掉帽兜放在桌上,斜身入椅,倚杖椅边,除去手套,捧起条约看了很久。

    裴大虎正要催促,刘招孙挥了挥手,示意不得无礼。

    幕府将军发出沉重叹息,仿佛困于科场的仕子,对着大卷抓耳挠腮。

    最后,他终于接过毛笔,艰难在两份条约书上分别签了字。

    等写完最后一个字,秀忠双脚瘫软,额头冒汗,被武士搀扶下去。

    等土川家老也签完字,平辽侯扬起毛笔,很快在《牛津条约》上签下龙飞凤舞的字迹。

    自此,明日双方正式签订《牛关条约》(以下简称条约)

    条约全文如下:

    今明国与日本国以所历久贸易、九州冲突、船只情事天主教信仰等之往来。

    明国皇帝、日本天皇兴念及妥为处置,保护懋生,至于永久,因此两国大皇帝酌定议立和好、赔款、贸易、船只、传教情事章程,彼此获益,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

    大明国皇帝陛下特简总督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兵部尚书辽东总兵官平辽侯朝鲜总理刘招孙、大明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辽东御史出使大臣乔一琦、日本国天皇陛下全权大臣征夷大将军德川秀忠、日本国全权办理大臣幕府老中土川利胜。

    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明国皇帝与日本国天皇及两国民人均永远和好。无论何人在何地方,皆全获保佑身家。

    第二款

    日本约将库平银一万万两交与明国,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六次交完:

    第一次两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

    第二次两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

    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

    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明国之便。

    第三款

    日本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山林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明国。

    第一、九州岛及其附属岛屿。关门海峡向西至福江、奈流浦;又对马岛向南至萨摩诸岛。该区域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内。

    第二、琉球诸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第四款

    前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明国准日本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明国臣民。又,九州岛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九州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日本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明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

    第一、见今日本已开通商口岸(长崎)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明国臣民自由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

    本州岛幕府直领大阪城,

    本州岛冈崎藩三河城,

    本州岛长门藩门司城,

    四国岛土佐藩田村城,

    第二、日本国山阴地区岛根县石见银矿之开采售卖权,交由明国处置,用以担保日本赔款。

    第三、明国臣民在日本各藩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明国臣民得在日本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

    第七款

    明国军队见驻日本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

    日本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明国军队暂占守冈崎藩三河。又,于日本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明国与日本幕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倘日本幕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明国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传教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明国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盟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款

    如有日人怀怨明国人者,各藩应虚心详核,为之调停。倘遇有争讼,不能为之调停,即移请九州岛明国官吏协力办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结。

    第十一款

    将来明国臣民在四口地方为日本人陷害、凌辱、骚扰,各藩地方官随在弹压,设法防护。各藩官吏立即饬差驱逐党羽,严拿匪犯,照例从重治罪,追赃着赔者责偿。

    第十二款

    凡明人按照第六款至四口地方居住,无论人数多寡,听其租地自行建屋、建行。明国臣民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学房、坟地各项,各藩地方官,酌议定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倘有日本人将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各藩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

    自本约奉明国皇帝陛下及日本天皇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天启二年二月五日,即日本宽永八年二月五日在旅顺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明国皇帝陛下特简总督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兵部尚书辽东总兵官平辽侯朝鲜总理刘招孙(押印)。

    大明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辽东御史出使大臣乔一琦(押印)。

    日本国天皇陛下全权大臣征夷大将军德川秀忠(押印)。

    日本国全权办理大臣幕府老中土川利胜(押印)。

    天启二年正月二十日,即日本宽永八年正月二十日订于牛关缮写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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